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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6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与行政领导班子一起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事业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等工作,由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讨论涉及本单位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人才队伍规划、引进、培养等重大事项, 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好政治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三)讨论决定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分析问题,定期听取基层党支部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系、研究所、教研室等单位负责人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等重要事项,其他涉及干部工作的重要事项,党内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人选的有关事项。讨论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支部建设等重要事项,党员发展、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事项,并根据党内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四)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五)研究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的重要事项,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与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

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由党组织书记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六条 议题由党组织书记或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对提交党组织委员会讨论的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重大问题应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涉及人选推荐、内设机构负责人选任等有关议题,会前应在党组织书记、院长、学院纪委书记(无纪委书记的,由纪委委员替代)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组织书记要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一般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第八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讨论“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 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反馈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学院相关部门、党支部及个人负责的,由党务秘书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党组织书记或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对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提交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复议。

第十四条 加强对学院党组织委员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把贯彻落实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情 况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作为对学院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置的院(部)党组织;校部机关、离退休、科研、后勤、教辅等院级党组织委员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中国政法大学院级党的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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