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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4-29点击量:

中国政法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2019 年 3 月 15 日第 5 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中国政法大学章程》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定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完善学院协调运行机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 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政联席会决定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团结协 作,增强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 “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 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六)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七)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八)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与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的组成人员为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二级教代会主席、学 院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会议。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可根据需要,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 院长共同召集,一般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商议后随时决定召 开。凡需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或其他形式替代。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 召开。应到会人员不能出席党政联席会时,须在会前向学院 党组织书记请假。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同时因故不能参加 时,会议不得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在会前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 员。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会议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特别是 不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并决策。

第十一条 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 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 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决 定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一)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 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要末位表态。

(二)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举手、投票 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三)对表决事项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 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

(四)党政联席会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与会人员 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五)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等相关的议题,有 关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六)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专人负责详细记录,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存入档案。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 积极参与讨论决策,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学院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五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反馈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 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另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 决定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加以执行。

第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学院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党政联席会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把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制度情况纳入学院领导 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总结,作为单位 和个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设置的院(部)。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院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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